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四民初字第45号

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绍辉、王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四平市方向机写有限公司,王绍辉,王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四民初字第45号原告四平市方向机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志军,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绍辉,男,个体业户。住四平市被告王敏,女,无职业。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绍辉、王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因被告已从争议房屋迁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学文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叶浦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