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民初字第652号
原告:刘丰。
原告:刘火样。以上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叶凤莲。
被告:武海。
被告:季东辉。
原告刘丰、刘火样与被告武海、季东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正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胡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