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057号
原告:刘天山,男,1961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
被告:吴效恩,男,1956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山诉被告吴效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袁中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丁兴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