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37-2号申请执行人王镇,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驾驶员。被执行人朱喜林,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以(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3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朱喜林在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现被执行人朱喜林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了给付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喜林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循奇
审 判 员 王 杰
代理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