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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17号

林涛与冯恩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涛;冯恩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17号

原告:林涛,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告:冯恩源,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滕州市体育局职工,住滕州市。本院受理了原告林涛诉被告冯恩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恩源的工资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恩源的工资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支付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绍刚

代理

审判员  魏 红

人民陪审员  程 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