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17号
原告:林涛,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告:冯恩源,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滕州市体育局职工,住滕州市。本院受理了原告林涛诉被告冯恩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恩源的工资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恩源的工资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支付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绍刚
代理
审判员 魏 红
人民陪审员 程 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