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5527号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贯山分社,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贯山乡场镇。
负责人:李昌军,该分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平,该分社客户经理
被告:龙世明,男,生于1962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小学文化。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贯山分社诉被告龙世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贯山分社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贯山分社撤回对龙世明的起诉。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金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