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二初字第00074号
原告:孙伟,男,汉族,1969年4月7日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龙塘镇合肥青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275555-7。
法定代表人:张树,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与被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内的存款14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郭祖亮所有的坐落在谯城区柯针元房地权证号为亳字第××号的房产、张禹所有的坐落在谯城区希夷大道西侧新都国际社区202栋1单元-501房地权证号为亳字第××号的房产、张禹所有的坐落在谯城区希夷大道西侧新都国际社区202栋001阁房地权证号为亳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孙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护被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权益,担保财产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郭祖亮所有的坐落在谯城区柯针元房地权证号为亳字第××号的房产、张禹所有的坐落在谯城区希夷大道西侧新都国际社区202栋1单元-501房地权证号为亳字第××号的房产、张禹所有的坐落在谯城区希夷大道西侧新都国际社区202栋001阁房地权证号为亳字第××号的房产。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孙伟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燕
审判员 郑彩玲
审判员 佘朝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梁建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