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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3432号

涂爱民与涂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涂爱民,涂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3432号原告涂爱民,男,汉族。被告涂和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爱民与被告涂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爱民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爱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8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立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