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3412号
原告:胡关平。
委托代理人:胡惠莉。
被告:胡关为。
被告:周笑盈。
被告:施祖勋。
被告:李予。
被告:永康市宝集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祖勋。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关平与被告胡关为、周笑盈、施祖勋、李予、永康市宝集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关平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加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徐高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