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史英贤,男,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被执行人青岛新光酒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珍,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巧莲,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庆国,男,汉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2012)北民二商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2)北民二商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良
审 判 员 王玉华
代理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