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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863号

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晓青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郭晓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人行*楼。法定代表人王万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晓青,男,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郭晓青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灵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晓青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8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晓军

审判员  王一斌

审判员  闾建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侯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