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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1216号

马巧玲与青岛青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巧玲,青岛青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马巧玲,女,汉族。被执行人青岛青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庆安,职务董事长。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李劳仲案字(2008)第06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由被执行人履行青李劳仲案字(2008)第06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将青李劳仲案字(2008)第06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缴纳。经合议庭合议,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李劳仲案字(2008)第06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群生

审 判 员  李恒义

代理

审判员  桂文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英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