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郑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双德以与被告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胡晓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潘星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