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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东民初字第106号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8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郑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双德以与被告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胡晓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潘星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