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440号原告姚某,女,汉族,1985年8月23日出生。被告黄某,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受理原告姚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经考虑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李洁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郑婕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