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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440号

姚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3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440号原告姚某,女,汉族,1985年8月23日出生。被告黄某,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受理原告姚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经考虑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李洁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郑婕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