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临执字第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庆才,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龙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龙贯村。
法定代表人:于景范,主任。 宋庆才与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龙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庆才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龙贯村民委员会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龙贯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龙贯村民委员会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军
审 判 员 王军昌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
书记员 蒲韦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