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2805号
申请执行人:孙晨,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淄川区居民,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郑钰,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淄川区村民,住临朐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钰银行存款3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家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