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鸡东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宋振华,男,汉族,个体。申请人王淑宏,女,汉族,个体。被申请人商丽娜,女,汉族。
申请人宋振华、王淑宏与被申请人商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商丽娜所有的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商丽娜所有的房屋,查封期限一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查封申请人王淑宏所有的房屋,查封期限一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宏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贾必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