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叶根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昌。被告孙建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建荣。第三人孙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根娣与被告孙建敏、第三人孙建新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根娣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建敏、第三人孙建新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叶根娣在审理中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根娣撤回对被告孙建敏、第三人孙建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44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叶根娣负担。
审判员 刘道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爱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