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民三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华,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驾驶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立华,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驾驶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负责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兴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耿华因与被上诉人李立华、武汉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柳春龙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夏磊、吴圣岩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吴超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4元,退还上诉人耿华。
审判长 柳春龙
审判员 夏 磊
审判员 吴圣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