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508号原告谭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艾维文,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某,女,1969年,汉族,临武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付 娟
代理
审判员 乔启东
人民陪审员 邓凌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邝 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