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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1658号

田玉来与高占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田玉来;高占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1658号原告田玉来,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委托代理人张艳霞,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占忠,男,195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来与被告高占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玉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田玉来负担。

审 判 长  石永合

审 判 员  张士远

人民陪审员  刘宏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由晨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