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1658号原告田玉来,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委托代理人张艳霞,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占忠,男,195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来与被告高占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玉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田玉来负担。
审 判 长 石永合
审 判 员 张士远
人民陪审员 刘宏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由晨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