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686号原告孟庆雷。委托代理人曹青,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雷诉被告丁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雷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5元,由原告孟庆雷负担。
审判员 王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