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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张民初字第686号

孟庆雷与丁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庆雷,丁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686号原告孟庆雷。委托代理人曹青,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雷诉被告丁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雷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5元,由原告孟庆雷负担。

审判员  王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