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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198号

02李小娥与龚林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198号原告李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龚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李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海梅(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