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卜某某。委托代理人XX,镇江市京口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卜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艳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