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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2786号

卜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3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卜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卜某某。委托代理人XX,镇江市京口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卜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艳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