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砚执字第207号 申请执行人杨红志,男,1990年7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砚山县。 被执行人砚山县文菊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保险小区六幢。 法定代表人李清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红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砚山县文菊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红志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执行书,申请撤回对砚山县文菊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事项。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杨红志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砚山县人民法院(2013)砚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朝生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赵振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