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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259号

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永凯 于艳秋 王文芝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永凯,于艳秋,王文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秋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兆彬,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费炳政,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王永凯。被告于艳秋。被告王文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凯、于艳秋、王文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的其他财产,案外人费建允用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永凯、于艳秋、王文芝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王永凯、于艳秋、王文芝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财产,即案外人费建允的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宗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