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涪民初字第63-2号
原告:邓玉琼,女,生于1961年12月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四川均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莉,女,生于1976年4月13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邓玉琼诉被告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玉琼撤回起诉。本案应收诉讼费2500元,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许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