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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涪民初字第63-2号

邓玉琼诉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玉琼,袁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涪民初字第63-2号

原告:邓玉琼,女,生于1961年12月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四川均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莉,女,生于1976年4月13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邓玉琼诉被告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玉琼撤回起诉。本案应收诉讼费2500元,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许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