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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民初字第1765号

李志敏与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王祉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志敏,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王祉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765号

原告:李志敏,居民。

被告: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龙泽名园环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华,总经理。

被告:王祉絖,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敏与被告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王祉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励芝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杨森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