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昌民催字第00027号
申请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某。申请人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武汉中北支行、收款人为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中南有限公司、票号为3030004120019959、出票金额为3万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1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2月10日、申请人为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冰
代理
审判员 徐 倩
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飞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