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422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孙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谊,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善飞,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善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善飞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
书 记员 章婉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