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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861号

襄阳华新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3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襄阳华新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861号原告襄阳华新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华新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华新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