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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商初字第761号

黄光妹与杨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13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稿签发:审核:会签:拟稿:校对人:印刷份数:诉讼文书标 题 民 事 裁 定 书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761号

原告:黄光妹。

被告:杨文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妹与被告杨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黄光妹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蔡小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

书记员 林道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