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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105号

张绪华与吴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绪华,吴良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张绪华,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被告吴良海,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绪华诉被告吴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绪华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绪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绪华负担。

审判员  文利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明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