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236号
原告:汪毓凌,女,生于1974年10月12日,汉族,大专文化,广安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母正平,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彭邦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斌,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号**幢*单元*楼*号。
原告汪毓凌诉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毓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
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