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东执字第01432号

吴新粹与杨忠凤、张宽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新粹,杨忠凤,张宽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1432号

申请执行人:吴新粹,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杨忠凤,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张宽扬,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杨忠凤、张宽扬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崔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