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1650号原告孙书伟,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碧山镇。委托代理人许云舟,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住所地梁平县梁山街道名豪商贸区26栋1号,负责人陈开平。委托代理人刘世才,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华锋,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书伟诉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书伟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书伟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孙书伟负担。
审 判 长 张中波
代理
审判员 王易山
人民陪审员 吴才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田启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