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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5953号

郑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953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原告已预缴)。

代理

审判员  邓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廖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