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953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原告已预缴)。
代理
审判员 邓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廖芮 来源:百度“”
郑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953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原告已预缴)。
代理
审判员 邓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廖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