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692号原告陈国旺(万),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告陈礼贵,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委托代理人雷源胜,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系被告陈礼贵之妹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旺诉被告陈礼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旺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国旺承担。
审判员 刘 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高凤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