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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低商初字第157-2号

沈干君与赵顺建、姚志锋等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干君,赵顺建,姚志锋,鲁建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低商初字第157-2号

原告:沈干君。

委托代理人:张国祥。

被告:赵顺建。

委托代理人:刘晓泉。

被告:姚志锋。

委托代理人:沈忠华。

被告:鲁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干君与被告赵顺建、姚志锋、鲁建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干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79元,减半收取3089.50元,由原告沈干君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军

审 判 员  叶科技

人民陪审员  陈忠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张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