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一初字第00066号
原告:潘进考,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昆阳乡南村。
委托代理人:庞仁兵,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杨树洲,该中学校长。
被告:滁州市南谯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贾鸿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桂州,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滁州市南谯区教育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进考与被告滁州市乌衣初级中学、滁州市南谯区教育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进考于2013年12月9日以“潘进考已与滁州市乌衣初级中学、滁州市南谯区教育局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进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进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63元,减半收取6281.5元,由原告潘进考负担。
审 判 长 杨 达
审 判 员 孔德敬
人民陪审员 周经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琰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