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524号
原告:秦泗芬。
被告:张守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泗芬与被告张守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泗芬以尚未治疗终结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泗芬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泗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泗芬负担。
审 判 长 刘春明
人民陪审员 王庆才
人民陪审员 李 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安紫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