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民二终字第3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成,男。委托代理人孟治甫,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天才,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松霞,女,系被上诉人张天才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佳星,女,系被上诉人张天才之女。被上诉人宋松霞、张佳星委托代理人张天才,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火龙镇老官陈村*组。
上诉人张金成因与被上诉人张天才、宋松霞、张佳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4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金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治甫、被上诉人宋松霞、张佳星委托被上诉人张天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42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孙根义
审 判 员 王伟琪
代理
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其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