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民初字第2600号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启海分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北路1001号。委托代理人王成,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启海分公司与被告张锦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启海分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启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启海分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文磊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盛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