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672号罪犯向泽刚,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5日,重庆市开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向泽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向泽刚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泽刚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向泽刚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向泽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向泽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中枢
代理
审判员 赵自辉
代理
审判员 熊攀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小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