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泌法执字第304-1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泌阳县花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被执行人陈莉,女,1985年3月15日,汉族,身份证号:412822198503150083,工作单位:泌阳县公路局,住泌阳县泌水镇新兴居委会东古城村9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泌民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泌民金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晔
审判员 王 玺
审判员 王 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安全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