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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商终字第561号

许正龙与笪桂生、句容市海通新型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句容市海通新型建材厂;许正龙;笪桂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海通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在句容市华阳镇姚徐行政村。投资人余代富。委托代理人汤奇峰、朱网祥,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正龙。委托代理人佘维银,南京市江宁区周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笪桂生。

上诉人句容市海通新型建材厂(下称海通建材厂)因与被上诉人许正龙、笪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2)江宁淳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审法院依据原有证据认定的涉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2)江宁淳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许正龙。

审 判 长  夏 雷

审 判 员  沈萍儿

代理

审判员  董岩松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岩岩速 录 员  胡 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