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673号
原告:吕沂红。
被告:刘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秦皇岛路与银川路交汇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沂红与被告刘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沂红以尚未治疗终结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沂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沂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沂红负担。
审 判 长 刘春明
人民陪审员 王庆才
人民陪审员 李 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安紫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