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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少民初字第0282号

金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某,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少民初字第0282号原告金某,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璟,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徐澄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