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保字第00004号
原告: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香樟里那水岸6栋2室。
被告:王玉佩,女,汉族。
被告:程兆盛,男,汉族。
被告:安徽省岳西县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天际滨河花园3期1-4号。
被告:吴在球,男,汉族。
被告:储飞,男,汉族。
被告:安徽霍山县华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玉佩、程兆盛、安徽省岳西县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在球、储飞、安徽霍山县华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列六被告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玉佩、程兆盛、安徽省岳西县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在球、储飞、安徽霍山县华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书庆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叶 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方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