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商初字第1838号

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淄博裕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淄博裕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838号原告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韩恭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茂喜,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裕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法定代表人刘维甲,经理。委托代理人昃文政,男,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系被告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裕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淄博裕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淄博裕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1元,撤诉减半收取28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伟伟

审判员  王宏伟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薛丽萍 百度搜索“”